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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蕊律师代理申请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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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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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韩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法律素养。首先,在诉前准备阶段,韩律师全面收集了孙某甲的病历资料,协助家属顺利推进司法鉴定程序,为案件定性奠定证据基础。其次,针对长子对监护人人选的异议,韩律师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梳理付某甲长期悉心照料母亲的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有效化解家庭内部矛盾。最后,在庭审中,韩律师准确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界限,引导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并支持指定监护人的诉求,圆满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孙XX与付XX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付XX、付XX、付XX、付XX。2020年11月,孙XX突发脑梗死,多次复发,遗留严重后遗症,无法辨别近亲属,不能自主表达,存在严重认知障碍,身体偏瘫需全天护理,完全丧失独立处理财产和生活能力。为此,申请人付XX、付XX、付XX共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韩蕊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孙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付XX为监护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孙XX目前情况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监护人指定问题上,孙XX的丈夫付XX及女儿付XX、付XX、付XX均同意由付XX担任监护人,但长子付XX对此表示不同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申请人孙XX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应如何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标准;第二,在部分近亲属对监护人人选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应如何依法确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申请人主张孙XX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鉴定意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依法予以确认。同时,长子付XX不同意付XX作为监护人,需审查付XX是否具备监护资格及能力,是否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认定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付XX、付XX、付XX作为孙XX的女儿,具有申请资格。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孙XX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监护人指定,结合孙XX的身体状况、各近亲属的监护能力及意愿,法院最终判决:一、被申请人孙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付XX为孙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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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韩蕊律师,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郑州市律缬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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