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婚姻家庭项下赠与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双方早年举办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补办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存续多年。
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与被告发展不正当异性交往关系,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多次向被告进行转账给付。转账记录中包含大量具有情爱特殊寓意的转账,同时还有特定节日转账,转账备注亦体现情感赠与属性。
原告发现上述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后,委托朱波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抗辩双方并非不正当交往,主张互相之间全部资金往来属于合伙绿化工程经营、苗木买卖的商事交易往来,案涉全部转账均为业务款项,不属于无偿赠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前后出具多份内容相互矛盾的书面材料:一方面出具保证书承诺断绝与被告往来、不再给付钱款;另一方面又出具书面说明,称案涉转账属于合伙工程款、苗木采购款。法院向第三人制作谈话笔录,第三人自述和被告存在不正当交往,款项一部分属于生意往来,一部分属于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
本案核心难点:
1.被告抗辩全部转账属于商业合伙、买卖交易,试图将赠与款项包装成经营往来款项;
2.第三人陈述前后反复,书面材料内容冲突,证据状态复杂;
3.双方存在双向转账流水,并非单纯单向给付,需要甄别区分赠与款项与业务往来款项,筛选整理有效证据。
朱波律师代理原告,收集整理跨度多年完整银行、微信转账流水,提取特殊含义转账记录、转账备注,提交第三人出具的保证书等全套证据,向法庭充分论证: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赠与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对应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
1.认定案涉部分转账超出普通正常人际交往范畴,基于不正当交往发生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部分赠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对于被告抗辩的合伙经营交易部分,法院区分时间段处理:部分时段双方确实存在业务合作,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时段全部往来均为赠与,但该时段内带有特殊寓意、特定节日的转账依法判令返还;对于另一时间段,被告无法充分举证双方存在商业经济往来,该期间相应款项予以扣除被告反向转账后全额返还;
3.判决确认案涉部分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数十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照案件胜败诉比例进行分担,由被告承担大部分诉讼成本。
三、律师价值
1.证据梳理拆解能力:面对时间跨度多年、资金双向往来,经营流水与赠与款项相互混杂的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完整梳理全部流水,筛选出特殊寓意转账、情感类备注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有效击破被告“全部是生意往来”的抗辩逻辑。
2.应对矛盾证据风险:针对第三人前后出具内容冲突书面材料、本人陈述摇摆不定的不利情形,摒弃不稳定的言词证据,以转账流水、转账备注等客观书证为核心固定案件事实,争取法庭采信我方主要事实主张。
3.精准法律论证:紧扣《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处分规则,厘清商事往来与婚外赠与的法律边界,向法官充分说理,推动法院认定婚外不正当交往下案涉赠与行为部分无效。
4.诉讼全流程把控:代理立案、财产保全、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流程代理,充分维护原配的财产权益,帮助当事人追回被私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胜诉判决。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朱波律师:
1.婚姻存续期间,配偶隐瞒自己,向婚外第三者进行转账、发红包、购买贵重财物;
2.第三者抗辩钱款属于借款、合伙投资、生意货款,拒绝返还财产;
3.配偶态度摇摆,出具前后矛盾说明,不配合原配维权;
4.双方存在双向转账流水,流水混杂生意往来,自身无法区分哪些钱款可以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