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防爆LED灯具20套,总价款2040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原告开具13%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付全款。2022年12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防爆LED灯具10套,总价款10200元,结算方式相同。原告分别于2022年10月30日和2022年12月底完成交货,并于2022年11月8日向被告开具了第一笔20400元的发票。此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工作人员曾承诺2023年5月至6月付清,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提交了两份买卖合同、送货凭证、增值税发票以及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于2022年11月8日确认收到发票;2023年3月7日原告催款时询问“汇款要到6月是吧”,被告工作人员回复“5月应该没问题”。法院审查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以欠付货款30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6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306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6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的1.5倍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360元,合计1010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可在十五日内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