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在某县医院出生,同年2月12日医院为其采集血样用于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某县医院工作人员在录入筛查信息系统时,误将原告母亲姓名与另一名新生儿贺X的母亲姓名互换,导致血样信息混淆。血样后被送至某市乙医院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原告血样TSH值高达303(需复查),贺X血样正常。某市乙医院仅凭系统信息通知贺X家属复查,而未核对采血卡上的条形码与姓名,贺X复查结果正常后,该院未继续追踪阳性病例。原告父母未收到正确的复查通知,直至2018年10月因孩子生长发育迟缓就医,才被确诊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此时已延误治疗8个月。此后原告出现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需部分护理依赖。原告遂起诉两家医院,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17万余元。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委托武汉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两家医院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漏诊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责任,参与度建议为75%;其中某县医院过错参与度20%,某市乙医院过错参与度80%。某市乙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鉴定人出庭作了解释,法院认为其异议不成立,未予准许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查明:某县医院在信息录入时互换母亲姓名,违反了查对制度;某市乙医院接收血样后未核对采血卡与系统信息,仅凭系统通知错误家属,且在复查结束后未倒查阳性病例,同样未尽到查对义务。此外,原告父母曾多次向两家医院咨询,均被答复“问题不大”,进一步延误了诊治。
法院认定:两家医院的过错共同导致原告漏诊和延误治疗,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医疗水平及鉴定意见,酌定两家医院共同承担75%的赔偿责任,其中某市乙医院承担60%(内部80%),某县医院承担15%(内部20%),原告自行承担25%。
一审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不含精神抚慰金)合计XXX.30元,包括医疗费19163.28元、护理费635355.62元、营养费及辅助器具费145528元、残疾赔偿金469870元、交通费37751.40元、住宿费11280元、伙食补助费13500元、鉴定费24750元等。另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0元。扣除两家医院前期已垫付的费用后,判决某市乙医院再赔偿634819.98元及精神抚慰金24000元,某县医院再赔偿71535.75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某市乙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某市乙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0.54元由某市乙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