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某医院传染病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PVC地胶采购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某医院PVC地胶铺设工程,固定综合单价86元/㎡,工程款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某甲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进场施工,2022年3月31日完工退场。2023年8月29日,双方共同签署《PVC地胶采购合同竣工预结算确认单》,确认施工总量7217㎡,另加地面打磨费3000元,工程总价款623662元。某乙公司仅分三次支付工程款合计422800元,尚欠200862元未付。某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某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到庭,提交了采购合同、结算确认单、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涉合同虽名为“采购合同”,但约定了工程范围、承包方式、价款、工期、质量验收、质保金等条款,实际履行中也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单位某医院使用,质保期已过,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采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200862元;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