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二、案件背景
原告徐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餐饮加盟的《合作协议书》《品牌协议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加盟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等合计 135000 元。签约之后,被告仅提供一次选址服务,选址并不具备专业性,后续未再履行运营指导、技术培训等核心加盟义务,原告始终没有实际开设加盟店铺,也未使用被告任何特许经营资源。原告多次沟通退款无果,委托陈东歌律师代理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被告返还绝大部分加盟款项。
核心案件争议
1.特许经营合同中,品牌方仅提供一次瑕疵选址服务,未履行核心运营、培训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被告缺席庭审,证据如何认定,能否实现解除加盟合同;
3.已经支付的加盟费、保证金等各项费用,应当如何进行返还;
4.合同约定部分费用 “不予退还” 格式条款,法院是否可以不予采纳。
三、案件审理结果
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品牌协议书》及附件于起诉之日解除;
2.被告公司返还原告特许经营费用及保证金合计 134000 元;
3.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4.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完整固定全套证据,构建特许经营违约证据链
收集加盟协议、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梳理签约、付费、后续沟通全过程。重点固定被告仅做过一次选址、后续未提供培训、运营指导等核心特许服务,原告从未开店、没有使用对方经营资源的完整事实,为起诉解除合同夯实证据基础。
2. 厘清特许经营合同核心义务,论证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代理意见指出,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并非简单选址,而是品牌方应当提供专业选址、技术培训、运营管理全套加盟服务。被告仅提供一次不具备实际效用的选址,后续全部主要合同义务均未履行,导致开设加盟店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3. 对抗合同内 “费用不予退还” 格式条款
针对协议中预先设置的 “无论任何终止,培训费不予退还” 的格式条款,提出该条款属于品牌方预先拟定的不公平格式约定,在品牌方自身根本违约的情形下,不能以此条款拒绝退款,该抗辩观点被法院采纳。
4. 应对被告公司缺席庭审,完成全部举证与法庭陈述
本案被告拒不出庭应诉。律师当庭完整出示全部证据,陈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在被告放弃抗辩的情况下,推动法庭采信原告方全部关键事实。
5. 明确诉讼请求,争取最大限度退款
结合实际履行情况,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同时厘清已经提供少量选址服务的客观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返还 134000 元,当事人绝大部分投资款得以追回,实现较好维权结果。
五、适用咨询场景
1.餐饮、饮品等加盟特许经营纠纷,品牌方收钱之后不履行培训、运营等核心加盟义务;
2.加盟商尚未实际开店,没有使用对方品牌经营资源,想要解除加盟合同退款;
3.加盟企业失联、拒不出庭应诉;
4.加盟合同存在 “一经缴费概不退款” 格式霸王条款;
5.特许经营合同目的落空,需要起诉追回加盟费、保证金。
六、法律服务指引
加盟特许经营案件,品牌方收取费用后,如果未履行选址、培训、运营指导等核心义务,即便合同写有费用不退的约定,因品牌方构成根本违约,加盟商依然有权起诉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商家拒不到庭,并不会阻碍案件审理,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可委托陈东歌律师代理加盟维权案件,固定履约证据,论证对方根本违约,争取解除合同、追回加盟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