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为涉嫌诈骗案当事人成功争取终止侦查并无罪释放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机关:中山市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终止侦查,未移送审查起诉)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毛X(化名),女,2005 年出生,案发时未满 21 周岁,无固定职业。
辩护人:陈胡月律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法律部负责人。
2026 年 8 月,毛X经朋友推荐,为寻找工作进入一个微信群聊。群成员仅七人,毛X的工作内容是按照群内人员的指令,将自己的微信提供给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由卖家主动添加后,向卖家询问商品型号、价格以及姓名、手机号、银行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卖家回复截图发回群内,由群内其他人指导回复。至于群内 "老板" 后续如何操作、资金如何流转、商品最终发往何处,毛X均不知情。毛X甚至曾主动打电话给卖家核实是否已收到款项,在卖家确认收到钱后才安排发货。
毛X的劳动报酬较低,入职前两天无工资,随后几日每日报酬仅数十元至一百余元,且需向介绍人支付部分介绍费用,实际到手报酬仅数百元。
2026 年 9 月,毛X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当地看守所。毛X家属认为毛X刚踏入社会,只是按照他人指令从事基础工作,对群内实际业务性质缺乏认知,遂委托陈胡月律师担任毛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陈胡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毛X,详细了解案件经过。通过多次会见和深入沟通,陈律师梳理出以下关键辩护要点:
其一,毛X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犯罪的明知与共同故意。毛X入职时间短,工作内容仅为按照他人指令询问卖家基本信息,既未参与诈骗话术的制定与实施,也未参与赃款的分配与转移,未从涉案资金中获取提成或分成,对群聊的实际业务性质和资金流转链条缺乏认知。
其二,毛X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聊天过程中,毛X只是询问商品基本信息和价格,未虚构任何事实,且曾主动致电卖家核实收款情况,与典型诈骗行为存在明显区别。
其三,毛X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毛X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取任何提成利润,仅领取较低的固定报酬,实际到手仅数百元,充分说明其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其中。
其四,毛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时未满 21 周岁,社会阅历较浅,系因求职心切被他人利用,主观恶性较小。
基于以上分析,陈胡月律师于 2026 年 10 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系统阐述了无罪辩护观点,论证毛X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犯罪的明知与共同故意,本案作无罪辩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亦属情节极其轻微的底层从犯,无任何非法获利,系初犯偶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并结合 "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政策,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毛X实施了诈骗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于 2026 年 10 月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终止对毛X的侦查。
同日,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毛X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毛X予以释放。
从陈胡月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到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并释放,仅间隔两日;从毛X被刑事拘留到无罪释放,共羁押二十余天,远未到法定批捕期限。
终止侦查意味着公安机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无罪结果。毛X未留下刑事案底,对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未造成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