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于2020年7月登记结婚,2021年4月生育一女李XX。婚后原告在部队服役,被告在地方工作,双方长期聚少离多。因性格不合、观念迥异,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自2024年9月起分居至今。原告诉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告诉请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处理共同债务,包括被告名下房屋补偿、原告婚前房屋共同还贷补偿、原告转业费分割、被告处存款分割,以及原告父母出借的26万元借款由被告偿还等。诉讼中,原告变更财产分割款项诉请为3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分割与认定。关于子女抚养,原告主张由其抚养,但被告实际照顾孩子且孩子随被告父母生活。关于财产与债务,双方对多处房产的归属及补偿款、转业费分割、存款数额存在计算分歧。同时,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为筹备购房向原告父母借款的26万元,该笔款项现存于被告账户,双方对该笔债务的承担主体及财产品迭方式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婚生女李XX由被告李XX抚养,原告李XX自2026年10月起至孩子18周岁止,每月支付生活费一千二百元,教育费(公立学校)、医疗费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50%;三、被告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四、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共同财产、房屋补偿款等共计45万元(已品迭夫妻共同债务),分两期于2027年2月5日前支付26万元,2028年2月5日前支付19万元。若逾期未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五、尚欠原告父母的26万元借款由原告负担;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