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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涉案赌资16.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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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赌资计算异议及自首情节,成功争取从轻量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钟X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4年5月20日、21日两次租用农户房屋作为赌博场所,开设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钟X作为赌场“校长”,设置“七点打水”方式从赌资中抽取“水费”获利,同时自己坐庄参赌。为保障赌场经营,钟X安排“虾子车”接送参赌人员、“钉子”放哨。两次赌场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次(5月20日)在枝江市某镇某村某组农户私房,现场参赌人数10人以上,赌资数额6.5万元;第二次(5月21日)在宜昌市某区某村某组农户私房,现场参赌人数8人以上,赌资数额9.82万元,抽取“水费”2000元。2024年5月21日晚,公安机关在宜昌市某区某农家乐一辆轿车内查获参赌现金9.82万元及点钞机、纸牌等涉赌工具。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钟X犯开设赌场罪,最初指控其2024年5月初至5月21日期间持续开设赌场,后变更指控仅针对5月20日、21日两次,并将赌资数额调整为6.5万元和9.82万元。被告人钟X对两次开设赌场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赌资只有三四万元,且未安排“虾子车”和“钉子”;辩护人提出:赌资计算方式不合理,应以每场总输赢额认定;证人张XX证言前后矛盾不应采信;钟X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且当庭认罪认罚、家属愿代缴违法所得和罚金,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参赌人员证言、车辆卡口轨迹、微信支付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两次赌场事实及赌资数额。对于2024年5月初至5月20日前的开设赌场指控,因证据不足(仅有部分参赌人员前后不一的口述,且具体场所未查实),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予支持。对于赌资计算,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采用“就低不就高”方式,未计入未查实人员所带赌资,方法合理。对于张XX证言,虽前后有出入,但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的部分可作为定案依据。钟X经公安机关追逃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钟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4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赌资九万八千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点钞机2台、纸牌等赌博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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