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26日,汤XX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五千余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6%,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同日,汤XX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约定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并约定了追偿范围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五千余元。汤XX于2022年2月26日出现逾期,某担保公司先后三次共计代偿本息五千余元。
此后,涉案债权发生多次转让:2023年7月20日,某担保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甲;同年8月16日,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乙;同年8月19日,最终转让给原告某合伙企业,上述转让均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了汤XX。因汤XX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某合伙企业委托赵远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汤XX偿还代偿款五千余元及资金占用费九百余元,合计六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汤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结合原告诉求及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基础借贷及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某担保公司实际代偿金额的认定;其二,涉案债权历经三次转让,各次《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原告某合伙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债权人资格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其三,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某担保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涉案《个人借款合同》与《委托担保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银行依约放款后,汤XX逾期还款,某担保公司依约代偿五千余元,事实清楚。涉案债权的三次转让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依法通知债务人,某合伙企业合法取得该债权。法院最终判决:汤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合伙企业代偿款五千余元及至2024年7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九百余元,合计六千余元,并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后续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汤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