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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吴炎芳律师代理消费者维权胜诉,成功认定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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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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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中吴炎芳律师精准抓住背板属于主要部件的国家标准,击破商家背板为辅材、单方鉴定无效的抗辩;指导当事人固定鉴定证据,区分欺诈部分与七无退货部分,成功认定商家消费欺诈,帮助当事人拿到退货款、三倍惩罚性赔偿及鉴定费,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11月11日,夏X通过某网络平台在某公司经营的“某家居生活馆”内,基于“x桃x实x”的明确宣传,下单购买餐桌组合、两套新中式衣柜及新中式沙发组合,共计支付货款xx万余元。同年12月7日收货后,夏X经现场观察及专业木工提醒,发现材质与宣传存在明显差异。为避免损失,夏X仅拆开沙发包装查验,并第一时间联系某公司要求退货。某公司拒绝售后并擅自关闭维权订单,同时提交某检测公司的报告主张材质为榄仁木。为核实真相,夏X自行委托某检测公司对沙发背板进行专业鉴定,结果明确为大戟科橡胶树属橡胶木。夏X认为某公司构成欺诈,遂委托吴炎芳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货款xx万余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xx万余元及承担鉴定费x百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夏X单方委托的沙发背板材质鉴定报告的证明力认定;二是某公司销售沙发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三是未拆封的餐桌、衣柜部分应如何处理。某公司抗辩称,客服已就材质分布作出说明,无欺诈故意;且夏X的单方鉴定仅针对沙发背板,不能证明全部商品材质不符,其提交的厂家报告结论为黑胡桃木,双方报告矛盾,不足以认定欺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X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对象明确且附有取样图片,某公司提交的报告未注明检材部位,无法构成有效反驳,故确认沙发背板为橡胶木。某公司作为销售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其关于“背板属辅材”的抗辩不符合国家标准。某公司明确承诺“全实木”却交付橡胶木,两者价值差异巨大,构成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消费欺诈。对于未拆封的餐桌、衣柜,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条件。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夏X全部货款xx万余元;支付沙发组合三倍惩罚性赔偿金xx万余元;赔偿鉴定费x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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