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物业公司系某市某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董X系该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78.96平方米。某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并与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小区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协议约定,董X每月应按1.24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物业费,每月交纳电梯费57元。然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董X在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安保、保洁、绿化及电梯维护等服务后,一直未交纳上述期间的物业费及电梯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无果。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某物业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董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董X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06万余元及电梯费2700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依法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董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董X是否应当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费,以及具体金额如何认定。
庭审中,董X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提交的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董X作为小区业主,实际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理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交费义务。经核算,董X应支付2019年至2022年期间的物业费1.06万余元(1.24元/平方米/月×178.96平方米×48个月)及电梯费2700余元(57元/月×48个月)。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
一、董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1.06万余元、电梯费2700余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60余元,由董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