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柳X与朱X退休前均从事会计工作。20XX年12月起,朱X因资金不足多次向柳X借款共计3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20XX年5月28日,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将前期欠付的6.3万余元利息计入本金,朱X重新出具两份金额共计36.3万余元的新借据,但未在新借据中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此后,朱X通过转账等方式陆续向柳X还款共计39万元。柳X多次通过某平台向朱X催要剩余借款及利息,朱X对柳X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并未提出异议,仅表示正在筹款。经柳X主动减免部分利息后,双方确认朱X尚欠借款本金4万元。因朱X迟迟未能偿还该笔款项,柳X遂委托赵远涛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朱X偿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20XX年5月28日重新出具借据后,案涉借款是否仍为有息借款;第二,朱X已偿还的39万元款项应如何冲抵,其是否已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朱X辩称新借据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其还款已覆盖本金;柳X则主张双方通过实际履行和聊天记录延续了原利息标准,且还款应按“先息后本”顺序冲抵。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原有的交易习惯及某平台聊天记录,柳X多次索要利息而朱X未予否认,应认定双方在新借据履行中仍按原标准计算利息。柳X减免部分利息后最终确认欠款4万元,按“先息后本”原则,该4万元应认定为借款本金。一审法院判决朱X返还柳X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1千余元,合计4.1万余元。朱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某中级法院认为,聊天记录足以证明朱X对支付利息未提异议,且其还款总额明显超出借据金额,其“无息借款”的辩解有悖常理。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按“先息后本”顺序计算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