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X与罗X乙原系夫妻,于2024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部分房产归杨XX所有,三家公司归罗X乙所有;罗X乙分两次向杨XX支付共计260万元,杨XX收款后退回罗X乙向其父母出具的120万元借条。协议签订后,罗X乙支付了第一笔150万元,但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亦未支付第二笔110万元。杨XX遂委托胡爱玲律师诉至法院,要求罗X乙履行协议。罗X乙则反诉主张协议中120万元债务系虚假约定,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要求返还多付的10万元,同时要求杨XX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120万元债务及110万元补偿款的约定是否真实有效;二、第二笔110万元款项的支付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三、涉案房产过户、公司股权变更及537万元银行授信债务的内部承担问题。罗X乙主张未实际向杨XX父母借款,债务虚假,故相关条款无效,且认为付款期限尚未届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120万元债务,结合双方财产分割整体情况及借条、收条等证据,认定债务真实存在,罗X乙主张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关于付款期限,协议约定“第2年内”支付,应理解为2025年内,现已届满。关于537万元银行债务,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暂不予处理。最终法院判决:涉案两套约定归杨XX的房产归其所有,罗X乙配合过户并承担税费;约定归罗X乙的新都区房产归其所有,杨XX配合过户;罗X乙向杨XX支付110万元;杨XX配合将某公司50%股权变更登记至罗X乙名下;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