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罗X甲与杨XX原为夫妻关系,于2024年7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多套房产、车辆及三家公司股权进行分割,其中部分房产及股权归杨XX所有,部分归罗X甲所有;同时约定罗X甲需向杨XX分两次支付共计260万元,用于偿还杨XX父母的债务。协议签订后,罗X甲支付了首笔150万元,但未按约配合办理部分房产过户及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亦拒绝支付第二笔110万元。杨XX遂委托胡爱玲律师诉至某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杨XX的主要诉求。罗X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债务系虚构、无实际交付,且第二笔款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1. 案涉110万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罗X甲是否应承担支付义务;2.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离婚后第2年内”支付110万元,该付款期限应如何解释,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罗X甲已支付首笔150万元的行为印证了其对协议整体内容的认可。杨XX提交的借条、收条及银行流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涉债务真实存在,罗X甲主张债务虚构缺乏依据。关于付款期限,“离婚后第2年内”依通常语义及交易习惯,应指自离婚登记完成之日起的第二年度(即2025年内),现付款时间已届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X甲需向杨XX支付110万元,并配合办理相关房产过户及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