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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一人触犯两罪,认定自首情节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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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佳律师 在线
湖北忠三(襄阳)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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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职务犯罪数罪并罚案件,重点落实自首、坦白、主动退赃法定酌定情节,充分开展庭审量刑辩护。在行贿数额巨大的不利前提下,成功争取缓刑,帮助当事人避免牢狱羁押,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

承办律师:刘勇佳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职务类刑事犯罪,当事人系事业单位退休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谋取个人经营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现金,行贿金额合计30.5万元;同时利用自身负责学校后勤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超市经营者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6万元,分别触犯行贿罪、受贿罪两个罪名,需要数罪并罚。

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案接受调查,当事人主动前往监察机关接受询问。到案之后,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还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行贿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当事人主动退缴涉案款项10万元。案件经过监察调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行贿罪、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属于数罪的职务犯罪案件,行贿金额达30.5万元,按照司法解释已经达到行贿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如果辩护不到位,当事人极有可能被判处实刑,不仅人身自由受限,还会对个人退休待遇、家庭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梳理全部案卷材料,核对谈话笔录、书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辩护人重点挖掘量刑关键点:当事人主动到案,并且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该部分依法以自首论;受贿部分构成坦白;当事人无前科,主动退缴涉案钱款。结合当事人家庭实际困境,确定辩护目标:落实自首、坦白、退缴赃款等情节,争取对当事人数罪并罚之后适用缓刑。

 

我方诉讼请求(审判阶段辩护意见)

1、被告人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行贿部分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贿部分归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有限,案发之后主动退缴涉案钱款,具有悔罪表现;

3、结合被告人家庭特殊实际情况,综合全案犯罪情节,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当庭提交完整辩护意见,围绕自首、坦白、全额退缴涉案款项、初犯等量刑情节充分开展法庭辩论,结合案件情节、家庭情况,向法庭阐释适用缓刑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法庭采纳辩护人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行贿部分成立自首、受贿部分成立坦白,认可被告人主动退缴赃款、初犯等从宽量刑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评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涉案受贿违法所得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监察机关扣押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当事人无需收监服刑,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事业单位后勤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当事人利用管理学校食堂、超市的职务便利,一方面向主管领导行贿谋求经营机会,另一方面收受经营商户给予的贿赂,一人同时触犯行贿、受贿两项罪名。职务犯罪中,数罪叠加情况下,争取缓刑难度相对较高。

本案辩护的核心重点是抓住“以自首论”这一法定减轻情节。当事人虽然是电话通知到案,但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全部事实,该部分依法认定自首,为降档量刑打下关键基础。辩护人同时把坦白、主动退赃、初犯、家庭客观情况作为辅助辩护要点,推动司法机关综合全案作出宽缓处理。

本案也带来警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一定要守住廉洁底线,不管是给予他人财物谋求便利,还是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款,都将构成职务犯罪,承担严厉刑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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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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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佳律师,中共党员,2014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证书,2015年大学毕业,实习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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