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X涉嫌串通投标罪系列案,经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明月律师辩护,先后两次获不起诉结果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串通投标罪;
结果:证据不足不起诉;
亮点:继前案酌定不起诉后,再获证据不足不起诉;分类辩护;利用《报价评审汇总表》反驳公安机关对损害结果的认定;
焦点:资质借用人另行联系其他公司围标,能否认定资质出借人构成串通投标罪;是否有证据证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受损。
封面语:
明月律师:
你办理的“甲X涉嫌串通投标罪”系列案件,先期关联案件获酌定不起诉;本案系分案后另行移送的案件,你继续代理。甲X在收到先期《不起诉决定书》次日,接到异地办案机关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随后甲X因四个项目涉嫌串通投标被移送审查起诉。你从区分出借资质与串通投标入手,重点审查犯意联络、关联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投标意志以及“贴皮报价”的归责问题,并以《报价评审汇总表》所载内容对损害结果认定提出辩护观点。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甲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情简介
甲X系某公司驻某地办事处负责人,该办事处主要通过对外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营利。2020年至2023年,甲X所在办事处先后参与十余个建设项目投标,涉案金额1亿余元。2024年,该公司串通投标系列案件案发,甲X被立案侦查。因涉案项目分属不同辖区,案件经拆分后由多地公安机关分别管辖并移送审查起诉。最早移送审查起诉的共11个项目,甲X委托明月律师为其辩护。在甲X已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明月律师通过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随后,明月律师对全案证据逐项梳理核查,最终仅1个项目被认定存在串通报价事实,甲X就该部分获得酌定不起诉处理。
甲X收到不起诉决定次日,本案办案民警即通知其到案接受调查,随后将本案所涉4个项目另行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2021年至2023年间,乙X就四个建设项目先后联系甲X,借用甲X所在公司资质投标,过程中乙X既自行联系其他陪标公司,也会要求甲X联系其他公司参与围标。四个项目最终均由甲X所在公司中标,中标金额约3700万元。公安机关据此认为,甲X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串通报价的行为。
三、办案过程及思路
接受委托后,明月律师继续沿用先期关联案件的辩护策略,对本案4个项目按类型划分,逐一开展精细化审查。通过全面阅卷、核对招投标文件、报价材料、资金往来、人员联络及在案供述,逐项梳理各项目的招投标流程和甲X的实际参与程度,避免因项目之间的关联性而混同责任。
第一、二项目中,乙X自行联系陪标公司,甲X仅实施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对串标既无共谋,也未起主导作用。辩护重点在于区分出借资质与串通投标: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政违法行为,但不能据此直接推定甲X具有串通投标的刑事故意,更不能将乙X自行联系陪标的行为当然归责于甲X。
第三、四项目则重点审查两方面内容:一是甲X与乙X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犯意联络;二是“贴皮报价”行为的责任能否归属于甲X。围绕上述重点,明月律师从以下维度展开审查:
其一,审查甲X与乙X是否就投标报价、陪标安排等核心串通事项形成明确、双向的犯意联络。串通投标罪要求行为人之间就核心事项形成具体沟通,仅有单方指认、单方行为或概括性放任,不能径行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共同故意;同时注重审查乙X的供述与客观证据能否相互印证,防止以单方指认作为定案依据。
其二,审查案涉关联企业是否具备独立参与投标的意志与能力,其报价行为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不能仅因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人员、资金或联系上的关联,即推定其报价行为系受甲X操控,应结合各公司决策过程、标书制作、保证金缴纳、报价形成等客观事实综合判断。
其三,审查“贴皮报价”系甲X授意实施,还是甲X明知后予以放任,抑或完全系乙X单方操作。结合甲X对报价信息的知悉时间节点、参与程度、后续态度及是否分得串标利益综合判断,避免将“知情未阻止”等同于“共同故意”,防止客观归责扩大化。
其四,审查损害结果与法益侵害。通过卷宗内的《报价评审汇总表》证实,各投标公司的报价得分均为满分,未受串标行为影响;且卷宗内无任何证据证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因此遭受实际损失,据此反驳公安机关关于损害结果的认定。
四、办案结果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述事实仍未查清,证据链条未能闭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及串通报价行为。检察机关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甲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串通投标系列案件,涉案项目多、管辖分散、证据繁杂,辩护工作须以精细化审查为基础,以证据链条的逐环拆解为核心。办理此类系列案件,应坚持“一项目一审查、一行为一定性”的精细化辩护思路,逐项梳理各项目的招投标流程、资金往来与人员联络情况,精准识别甲X在各项目中的实际角色差异,避免因项目之间的关联性而将不同项目的责任相互混同。唯有如此,方能在罪与非罪、此罪与XX的交织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为有利的处理结果,亦使辩护工作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双重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