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7月底,被告人刘XX与妻子韩XX因琐事争吵,韩XX回到位于某县某镇某小区的娘家。同年8月10日18时许,刘XX驾驶牌号为某AXXXXX的越野车接韩XX回家。途中韩XX提出离婚,刘XX边劝说边驾车,两人一直争吵。当晚20时30分许,车辆行至某镇某村某超市附近某路段时,韩XX下车欲让家人接自己。刘XX见韩XX执意离婚,产生驾车撞向韩XX的念头,随即倒车后加速驶向韩XX。韩XX躲避摔倒后,刘XX又掉头再次加速冲向韩XX,第二次撞击并碾压,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某药房外墙停止。刘XX下车看到韩XX受伤,踢其左腿后报警。韩XX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某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某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刘XX的主观故意内容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刘XX辩称自己未故意撞人,系刹车不及导致。辩护人提出:1. 检察机关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准确;2. 刘XX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3. 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具有偶发性,主观恶性较小;4. 刘X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X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刘XX虽口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对指控犯罪事实不予认可,不属于认罪认罚。关于赔偿谅解,法院认定家属主动赔偿1万余元医疗费及补偿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他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返还持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