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郭X甲系被告郭X乙与原某之婚生子。2014年1月13日,郭X乙与原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郭X甲由原某直接抚养,郭X乙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然而,自离婚后至起诉之日,郭X乙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按月足额支付抚养费,累计拖欠达140个月。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原告郭X甲在法定代理人原某及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国星的代理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郭X乙支付2014年1月14日至2025年9月14日期间的抚养费14万余元,并自2025年10月起每月继续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至郭X甲年满十八周岁,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被告郭X乙到庭答辩称,其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支付了一万七千余元,并主张其中三千五百元系为郭X甲购买六一儿童节礼物的费用,不应计入抚养费。此外,郭X乙主张离婚时双方曾口头约定以位于某市某小区的共有房屋(价值23万余元至30万余元)抵充抚养费,且其目前身负债务、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一次性支付,申请分期支付,但承诺每月可保证两千元的支付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其一,被告历年转账款项的性质界定及已付抚养费的具体金额认定;其二,被告主张以共有房产抵充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三,在被告主张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后续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期限应如何依法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被告作为父亲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关于已付金额,法院根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被告已支付抚养费一万四千余元,对其主张的节日礼物款项不予采信。关于房产抵充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判决:一、被告郭X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郭X甲支付2014年1月14日至2025年9月14日期间的抚养费12.6万余元;二、被告郭X乙自2025年10月起,于每月28日之前向原告郭X甲支付一千元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五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一百四十元,被告负担一千四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