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11月22日,申请人文XX与被申请人李XX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文XX出资10万元共同从事供煤业务。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合作亏损,文XX的10万元出资转为李XX的借款,月息2分,于2014年3月31日归还本息。协议签订后,文XX依约交付10万元。后项目亏损,双方依约将投资款转为借款。2014年6月至7月,李XX分两次共偿还4万元,剩余本息未还。2023年11月,文XX委托牛国星律师催款,李XX对借款事实及剩余欠款予以认可。因协商无果,文XX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仲裁庭归纳本案焦点为:一、《合作协议》与《补充协议》的效力;二、李XX是否应偿还剩余本金6.7万余元;三、李XX是否应支付2014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9.8万余元;四、李XX是否应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的利息3万余元。庭审中,牛国星律师提交了协议、转账记录、聊天及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李XX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希望调解。
【裁判结果】
仲裁庭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合法有效。李XX已还的4万元应依法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经核算,截至2014年7月28日,尚欠本金6.7万余元。利息计算方面,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的利息按起诉时LPR四倍即13.8%计算。最终裁决:李XX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文XX本金6.7万余元;支付2014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9.8万余元;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22日利息3万余元;支付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并承担仲裁费93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