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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余建材货款二审全胜|长沙刘璐瑶律师击破公章伪造抗辩,保住供货企业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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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万余建材货款二审全胜|长沙刘璐瑶律师击破公章伪造抗辩,保住供货企业全部债权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刘璐瑶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XX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向湖南XX公司、湖南XX公司新邵县分公司追讨建材货款。

  双方就XX治理工程项目签订《植生式护坡砖材料购销合同》,由长沙XX公司向湖南XX公司新邵县分公司供应护坡砖。20XX年X月X日双方出具对账函,确认尚欠货款50万余元。欠款方到期未支付货款,长沙XX公司提起一审诉讼。一审阶段被告方未到庭参加庭审,一审法院支持长沙XX公司货款及限额内逾期违约金诉求。之后湖南XX公司及其新邵县分公司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一审程序违法,认为原告当庭更换证据、未核对送货单原件;二是对账函发票号存在重复打印,双方并未完成最终结算,实际供货金额远低于起诉金额;三是主张对账函上的分公司公章属于伪造,对账函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全部诉请。

  二、律师代理经过

  二审阶段刘璐瑶律师针对上诉人全部上诉要点逐一抗辩:第一,说明不存在当庭更换证据,全部证据已于开庭前提交,对方一审拒不到庭属于自行放弃质证权利,属于拖延付款;第二,围绕购销合同、盖章对账函、送货入库凭证、发票、财务对接流程搭建完整证据链,指出对账函虽备注“复核账目之用”,但结合签章行为,对账确认的欠付金额具备结算效力;第三,针对公章伪造、发票重复计算抗辩,向法院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财务对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账函系双方财务对接后,经上诉人方确认再完成盖章,票号重复仅属于打印错误,实际发票已经足额交付。

  三、判决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票号重复属于打印错误,发票已实际交付;微信聊天记录印证对账函的形成过程,公章并非伪造;两份对账单内容一致,一审审理程序不存在违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1、湖南XX公司新邵县分公司向长沙XX公司支付货款50万余元,自20XX年X月X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2万余元;

  2、湖南XX公司对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受理费、保全费由两上诉人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价值

  1、面对被告一审拒不出庭、二审全盘否定结算文件、声称公章伪造的不利抗辩,固定财务沟通聊天记录、发票等关键补强证据,击破对方否定结算的核心主张;

  2、准确解读对账函备注“仅作复核账目之用”的法律含义,结合交易全流程,说服法院认可对账函的结算效力,保住50余万元货款本金;

  3、厘清总公司分公司债务承担规则,确保胜诉后可以同时向分公司、总公司实现回款;

  4、合理主张逾期违约金,把违约金锁定在合同约定最高限额,实现当事人合同权利落地。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长沙刘璐瑶律师

  1、建材、货物买卖,签署购销合同后,采购方长期拖欠货款,以未结算、数量存疑为由拒付货款;

  2、交易形成对账函、对账单,但文书备注“仅供复核、核对账目”,对方以此否认该文件属于结算凭证;

  3、分公司对外采购货物发生欠款,对方以分公司偿债能力不足,总公司拒绝承担债务;

  4、诉讼过程中对方恶意抗辩,主张对账单、对账函公章系伪造,全盘否认交易结算事实;

  5、手里仅有送货单照片,缺少全部送货原件,对方以无原件为由不认可供货数量;

  6、一审虽然胜诉,但对方提起二审上诉,试图推翻一审货款判决,需要代理二审应诉,巩固胜诉结果。

  长沙刘璐瑶律师深耕商事买卖合同纠纷办案,针对XXX易货款追收、对账文件效力认定、总公司与分公司债务责任划分、证据补强、一审起诉、二审应诉抗辩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善于破解买方各类拒付货款抗辩理由,梳理交易证据链条,帮助供货企业追回货款本金及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维护商事主体合法财产权益。

  六、案件总结

  该案是XXX易类买卖合同典型案例,实践中买方经常以没有原件、对账函备注限制、公章存疑、未最终结算等理由拖欠货款。本案中,在送货原件存在瑕疵、对方一审消极应诉、二审集中发难的情况下,代理律师深挖交易沟通记录、发票等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闭环,二审守住50万余元货款胜诉成果,明确备注“复核账目”的对账函在双方盖章确认情形下,可以作为货款结算依据,同时落实分公司债务,总公司补充清偿的法律规则,为供货方商事维权提供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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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概述 刘璐瑶律师,湖南浏阳人,执业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实务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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