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被告人以发行数字资产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二百六十余万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周浩鹏律师依据最新司法解释提出未达"数额巨大"标准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刑期大幅缩减。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
代理结果:缓刑少刑(刑期由四年减至二年)
裁决法院:深圳市宝安区XX
案件主要内容:2019年7月,被告人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某某公司,以古瓷器藏品资产作担保,在某某交易所发行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某某通"金融产品。2019年10月起,被告人将六亿余元资产分为数千万份,以每份一至二元的价格发行,宣称一旦上链即可大幅增值,吸引一百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二百六十余万元。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被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否认指控,周浩鹏律师提出:指控事实错误,行为不具备该罪构成要件;系公司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单位犯罪;依据最新司法解释,本案未达"数额巨大"标准;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发行数字资产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有非法性,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但依据最新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
本案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主张系公司正常经营、不具构成要件;二是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的标准。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但采纳辩护人关于未达"数额巨大"、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意见,将四年刑期调为二年。
本案的经验:其一,司法解释的更新往往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辩护人必须及时掌握并准确适用最新生效的解释,本案正是依托新解释将量刑档次整体下移。其二,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应严格审查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特征,以及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其三,即便罪名成立,量刑辩护同样至关重要,是否达到加重情节、有无如实供述等,都直接影响刑期。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在罪名争议被驳回的情况下及时转向量刑辩护,准确援引最新司法解释论证本案未达"数额巨大"标准,成功将建议的四年刑期缩减为二年,使当事人所获刑期降低一半。
办案心得:本案是一起"罪名成立、量刑大X"的典型案例。当行为人确未达"数额巨大"等加重情节时,依法就应适用较轻的法定刑幅度。这要求辩护律师既要有扎实的构成要件分析能力,更要对最新司法解释保持敏感、准确适用。四年到二年,正是司法解释更新与精准辩护共同作用的结果。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该案适用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犯罪被追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尤其涉及数字资产、区块链等新型融资、需要专业辩护的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