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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鹏律师代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侦查阶段终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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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鹏律师通过会见与全面阅卷,精准抓住"公司转让而非账户出借"这一核心事实,逐项梳理聊天记录与书证,系统论证当事人主观上不具备"明知",并同步提交退赔谅解、同案犯线索等从宽情节,最终推动公安机关认定证据不足、依法终止侦查,为当事人彻底洗清罪名。

案件详情

 

案件摘要:从事电商贸易多年的守法企业家,因在办理公司转让过程中向受让人提供XX行U盾等资料,被指控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周浩鹏律师全面梳理证据、论证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公安机关查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账户,依法决定终止侦查。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

代理结果:无罪释放(侦查阶段依法终止侦查)

裁决法院: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终止侦查决定书)

案件主要内容:当事人系从事电商贸易多年的企业家,自2016年受让某某公司经营电商贸易,正常经营超过七年。2023年因效益一般,其决定不再经营,遂与办理记账报税、公司转让的中介某某联系注销或转让,双方均明确系针对公司转让而非账户出售、出租,当事人甚至提出"要注销重新开户就好了"。

2023年4月21日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以为公司转让已完成,遂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XX行U盾、结算卡甚至身份证原件等资料,目的仅为办理转让及账户变更。然而涉案资金往来发生于同年4月26日至27日,此时转让在当事人认知中早已完成,其完全不知情,账户亦不受其掌控,后经查证被他人用于接收涉嫌违法犯罪的款项。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提供同案犯线索,家属亦积极补偿并取得谅解。

本案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核心在于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侦查机关倾向认为提供XX行U盾等资料系出售、出租公司账户;辩护人则主张,全部资料均系办理公司转让所需,主观上并不明知账户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涉案款项发生时转让已完成、账户不受其控制,缺乏"明知"的证据基础,不应构成犯罪。

本案的经验:其一,办理刑事案件务必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以"明知"为主观要件的帮信罪,不能仅凭客观行为简单推定。其二,要善于从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凭证等证据中还原当事人真实意图,本案正是通过逐页梳理证据,证明其自始至终仅系转让公司。其三,"要注销重新开户"等意思表示及交付身份证原件等不合于单纯出借账户的行为,均是论证主观明知不成立的有利辩点。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通过会见与全面阅卷,精准抓住"公司转让而非账户出借"这一核心事实,逐项梳理聊天记录与书证,系统论证当事人主观上不具备"明知",并同步提交退赔谅解、同案犯线索等从宽情节,最终推动公安机关认定证据不足、依法终止侦查,为当事人彻底洗清罪名。

办案心得:本案再次印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绝不能被"客观行为"简单化、标签化。当事人出于办理公司转让的正当目的提供资料,与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存在本质区别。辩护的价值,在于把被模糊的事实重新还原,让认定回归主客观相一致的正轨。最终公安机关依法终止侦查,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该案适用于因正常公司转让、商事登记变更等合法经营行为,被误认为出租、出售XX行账户而遭指控的企业经营者,及其他在缺乏主观明知情况下被卷入网络犯罪案件、需要专业刑事辩护的当事人。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辩护、终止侦查、主观明知、主客观相一致、公司转让

本案FAQ问答5条:

1.问:提供XX行U盾、公司账户给他人使用,就一定构成帮信罪吗?

答:不一定。该罪名要求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并客观提供帮助。若系出于正当目的提供资料,且无证据证明明知账户将被用于违法犯罪,则不构成犯罪。

2.问:侦查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意味着什么?

答:终止侦查即撤销案件、终止刑事追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的,当事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当于无罪处理。

3.问:本案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为何反而成为有利辩点?

答:单纯出借账户通常无需交付身份证原件,而公司转让、账户变更则需提交上述材料。当事人连身份证原件均予提供,恰恰说明其意图是转让公司,而非出借账户。

4.问:遭遇类似指控后,当事人应如何配合?

答:应如实陈述,全面保存并提交聊天记录、转让协议、XX行单据等证据。若确无主观明知,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出无罪或从宽辩护意见。

5.问:本案当事人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有何作用?

答:退赔并取得谅解属于重要的从宽情节,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也可作为从轻、减轻乃至不起诉的考量因素,是辩护的重要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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