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XX省哈尔滨市松北区XX
民事案
原告:黑龙XX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张XX,黑龙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远涛,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 某,女,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黑龙XX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 X 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立案。原告黑龙XX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XX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XX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ZLZ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