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是发生在小学课堂内的未成年人同学冲突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两名未成年学生因一瓶饮料发生口角,随后互相投掷纸团,矛盾升级,一方学生动手殴打另一方,造成受害学生身体多处软组织淤青,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
受害学生后续就医,除身体损伤检查外,还进行心理诊疗,医院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受害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提出多项赔偿请求:包含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万元后续心理治疗费、陪护费,还要求侵权学生在班级教室当众宣读书面道歉信,全部索赔总金额四万余元。
我方接受侵权学生及其父母(监护人)委托,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本案三被告的代理律师参与庭审。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①本次冲突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诱因,是否应当划分责任;②受害方焦虑抑郁状态是否全部由本次同学冲突造成;③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是否具备事实、票据、医嘱等法律依据;④是否还需要再在班级当众道歉。
二、案件结果
1. 法院认定侵权学生对身体伤害部分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但认定心理层面的焦虑抑郁状态属于多因素共同造成,本次校园冲突仅属于诱因,判决我方当事人仅对心理诊疗费用承担20%责任。
2. 法院剔除原告大部分不合理诉求:营养费不予支持;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心理治疗费不予处理,告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从18000元酌减为500元;驳回要求学生在教室内当众宣读道歉信的请求(法院查明之前已经完成多次道歉、递交检讨书);驳回原告法定代理人单独的全部诉讼请求。
3.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学生监护人合计赔偿1474.3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我方仅承担50元。
三、律师价值
接受委托之后,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全面梳理公安卷宗、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学校相关材料、原告全套病历、心理测评报告、索赔票据。庭审中重点提出代理意见:第一,厘清事件完整起因,指出冲突是双方互动逐步升级,不能简单认定全部损害后果均由我方当事人造成;第二,区分身体损伤后果与心理疾病后果,心理测评报告仅为筛查工具,焦虑抑郁状态会受家庭、性格、过往经历多重因素影响,不能将全部心理损害归责于本次校园冲突;第三,逐项质证每一项索赔:部分医疗费关联性存疑、交通费无票据、营养费无医嘱、后续心理治疗费尚未实际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第四,提交学校证据,证明被告学生已经多次向对方道歉、提交检讨书,再次全班公开道歉会加剧两个未成年人对立,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第五,结合未成年人校园案件“教育为主”原则,请求法院兼顾双方孩子的成长利益,依法核定损失。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院采纳我方多项核心代理观点,大幅压缩不合理赔偿,厘清侵权行为与心理损害之间原因力比例,避免我方当事人承担远超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同时保护未成年被告,防止二次伤害。
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未成年人校园人格权侵权案件中,精准区分身体伤害与心理损害的因果关系,逐项对高额索赔进行证据质证,挖掘学校、公安档案证据,厘清事件完整经过。既尊重受害方遭遇,又客观维护未成年侵权人及监护人合法权益,推动法院合理划分损害原因力,剔除大量无依据诉求,平衡双方未成年人权益,实现法理与未成年人保护兼顾,为同类校园侵权案件提供实务代理参考。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中小学生在校发生打闹、冲突、欺凌,受害方起诉学生及监护人主张人身损害、人格权赔偿;
2. 被起诉的未成年人监护人,面对对方提出高额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校园侵权诉讼;
3. 校园冲突中,涉及心理疾病、焦虑抑郁等精神类损害,需要厘清侵权行为与心理病症因果关系;
4. 涉及学生道歉、公开赔礼道歉诉讼请求,担心公开处理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5. 校园人身损害,索赔项目多,但部分费用没有票据、医嘱,存在预期未发生费用的侵权纠纷。
服务指引
1. 发生校园学生冲突,建议第一时间保存报警回执、笔录、医院病历、票据、学校沟通记录、道歉材料等全部证据;
2. 作为被起诉的监护人,不要轻易认可对方全部赔偿金额,应当区分哪些损失和本次事件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
3. 涉及心理疾病索赔,心理测评报告仅为临床筛查材料,不等于全部由本次冲突造成损害;
4. 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司法实践大多需要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5. 遇到校园人格权、人身损害纠纷,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进行证据梳理、庭审抗辩,平衡未成年人双方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