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男方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在抖音平台观看我方当事人(网络主播)直播,累计进行大额打赏,充值折合人民币十余万元。
原告认为:男方是在主播诱导下,为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该打赏属于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主播全额返还全部打赏款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我方代理该网络主播应诉。我方提出核心抗辩:该打赏属于用户和平台之间的网络消费,并非直接对主播的赠与;打赏资金先进入平台,平台会扣除分成,主播只能获取结算后的收益,并未直接收到原告主张的全额款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主播与男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情形。
案件审理中,打赏的男方作为第三人被法院追加进来,经法院合法传唤,该第三人没有到庭参加庭审。
二、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案涉直播打赏属于网络新业态下的网络服务消费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代理的主播无需向原告返还任何钱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同时判决书释X:夫妻内部如果存在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争议,属于夫妻之间内部纠纷,不影响本案合同效力认定,当事人可以另行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三、律师价值
案情分析本案是配偶起诉主播,要求返还另一半直播打赏款项的典型纠纷,这类案件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裁判思路,案件争议焦点高度集中:第一,直播打赏到底是赠与合同,还是网络服务消费;第二,是否有证据证明主播与打赏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第三,即便打赏总金额很高,主播实际到手金额是平台分成之后的收益,原告要求按充值全额返还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接受委托后,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重点从三个维度组织抗辩:
1.厘清法律关系:从抖音平台充值、虚拟币、礼物结算流程,论证打赏资金首先流向平台,主播提供直播服务,打赏属于网络服务消费,并非直接向主播的无偿赠与;
2.证据角度抗辩公序良俗主张:针对原告主张“言语挑逗、诱导婚外关系”,结合全部在案证据,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主张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依据不足;
3.厘清收益结算规则:向法庭说明平台存在分成扣费,主播并不能取得用户充值的全部金额,原告诉请全额返还本身不符合平台实际结算模式。
庭审中,第三人(打赏的男方)拒不到庭,我方代理人充分利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向法官完整呈现直播行业交易模式,对原告各项诉求逐项进行法律反驳,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抗辩观点,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梳理平台结算交易逻辑,针对原告公序良俗、无权处分等主张逐项拆解抗辩。面对该类高争议网络新型纠纷,代理人理清内外法律关系,区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与外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充分举证说理,帮助当事人免除十余万元返还责任,实现案件全部胜诉,为网络主播应对同类打赏追偿诉讼积累实务应诉经验。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网络主播被打赏者配偶起诉,要求确认打赏赠与无效、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项;
2. 夫妻一方在直播平台大额打赏,另一方起诉主播追索钱款;
3. 涉及抖音等平台虚拟币打赏,分不清打赏属于赠与还是网络消费的法律争议;
4. 网络主播面对配偶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婚外不正当交往、公序良俗”为由提起的财产返还诉讼。
服务指引
1. 被起诉的主播,应当第一时间保存直播记录、平台后台收益结算记录、与粉丝聊天记录等全部电子证据;
2. 此类案件核心看证据:是否存在超出正常粉丝互动的暧昧诱导、不正当交往,相关聊天记录、沟通记录是案件关键;
3. 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内部财产侵权纠纷,与主播、平台之间外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
4. 遇到配偶起诉主播返还打赏纠纷,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交易模式、组织抗辩意见,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