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XXX与某整木XX公司签订家居产品订购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设计、生产、安装全屋定制家具,合同总价款51000元。原告依约完成款项支付,后续商家仅退还2000元,到期始终未开工生产、交付家具。双方沟通后,该公司工作人员确认逾期交付,承诺补偿违约金3000元,但迟迟未兑现退款与补偿。原告委托赵远涛,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约定违约金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被告公司及自然人W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材料。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第一,双方签订的家具订购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满足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第二,被告未按期交付家具,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货款、违约金、利息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第三,自然人W是否需要和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赔付责任。原告主张该自然人作为公司负责人,应共同承担债务;被告方缺席庭审,未提交抗辩证据。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自然人对公司经营存在支配控制关系,不能仅凭亲属关系就判定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履约构成违约。判决解除案涉订购合同;由整木XX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49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以4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标准,给付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自然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XX公司承担。若逾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