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WCL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WYM曾为恋爱关系。二人在恋爱存续期间,被上诉人分X笔向上诉人转账合计18万元,款项用于上诉人购车。二人分手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借款,要求上诉人偿还18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大额转账超出情侣间正常赠与范畴,认定款项为民间借贷,判决上诉人返还18万元。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赵远涛,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款项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不存在借贷合意,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案涉18万元大额转账,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还是民间借贷。上诉人方主张聊天记录并无借贷相关表述,双方没有借款合意,款项是情侣间出于增进感情的无偿资助;被上诉人主张短期内大额转账已经超出情侣日常情感赠与范围,应当认定为借款。二审法院需要结合聊天记录、转账金额、双方经济往来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涉案款项为赠与,但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赠与合意,聊天记录中也没有被上诉人明确作出无偿赠与的表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