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黑龙江某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M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6年6月22日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员T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MX及辩护人张XX、赵远涛到庭参与诉讼。
案件源于婚姻家庭纠纷,被告人MX持凶器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重伤、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外出隐匿,逃避侦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MX再次向被害人赔偿2.5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相关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住院病案、鉴定意见、和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以及综合全案情节能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无再犯危险,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因其持凶器伤人,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认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给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案发后逃离住所地、化名隐匿,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M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十级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持凶器伤人,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备多项从宽情节。综合全部犯罪情节与悔罪态度,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M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