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陈XX
辩护人: 熊斌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案被告人: 苏某某、陈XX、姜XX等
案由: 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案情经过】
2023年初,陈XX受他人以境外高薪工作为名邀约,与他人共同乘车前往我国西南某地会合,后由专人安排非法出境至境外某诈骗园区,进入园区内多家诈骗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相关诈骗公司让组员使用虚假人设包装身份,在境外社交软件上添加境外男性客户,通过聊天建立感情信任后,引导他人在虚假投资平台进行加密货币类投资,先以小额提现获利诱使加大投入,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提现,骗取他人钱财。
陈XX在境外诈骗公司累计工作约11个月,前期担任组员,后期担任组长,非法获利4500元。2024年1月,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未及时供述,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500元。
办案经过: 熊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陈XX的辩护人后,及时阅卷、会见,核对陈XX的出境经过、在诈骗园区的工作时长、角色变化、获利及退缴情况,重点梳理到案经过和认罪认罚意愿。庭审中,熊斌律师对诈骗罪指控不回避,重点围绕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同时就偷越国(边)境罪中“结伙”非法出境的构成要件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陈XX系在他人安排下同行,不宜简单认定为“结伙”,并请求在数罪并罚框架下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陈XX在境外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连续时间在30日以上,是否构成诈骗罪及“其他严重情节”;
陈XX与他人共同非法出境,是否属于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结伙”;
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但归案后未及时供述,是否构成自首,还是仅构成坦白;
陈XX后期担任组长,是否仍可认定为从犯;在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下,如何综合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确定刑罚。
争议难点与办案思路: 本案难点在于陈XX存在后期担任组长的情节,且到案后未第一时间供述,自首认定存在障碍;同时偷越国(边)境罪中“结伙”要件存在辩护空间但证据不利。熊斌律师采取“诈骗罪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重点辩护,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审慎异议,自首不能认定则转向坦白”的策略,避免无效对抗,重点推动法院充分评价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因素,并在数罪并罚中争取总体刑期不被过度叠加。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陈XX结伙非法出境至境外,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连续时间在30日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其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后未及时供述,不认定自首,但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判决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