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
二、案件背景
原告系建材企业,向被告车X供应砂浆建筑材料。交易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车X尚欠材料款 24000 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车X在欠款人处签字,程X仅在证明人处签字捺印。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原告委托宁增超律师提起诉讼,将欠款人车X、欠条证明人程X一并列为被告,起诉主张偿还货款 24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中原告还支出保全保险费 200 元。两名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审理认定,程X仅为证明人,不属于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由实际欠款人车X承担全部还款付息义务,保全保险费因无合同约定未得到支持。
核心案件争议
1.欠条上签字人员标注为 “证明人”,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
2.只有欠条,没有原始供货合同,能否认定买卖合同欠款事实;
3.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保全保险费,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否判令由败诉被告承担;
4.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车X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 24000 元及利息损失(以 24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均由被告车X负担。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固定核心债权证据,以欠条作为案件关键支撑
收集供货沟通记录、结算凭证、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虽然双方没有签署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但欠条载明欠款主体、欠款金额,能够直接证实买卖合同及欠付货款事实,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2. 区分欠条签字主体法律身份,厘清责任边界
庭审中向法庭说明欠条文本内容:车X系欠款人,程X仅为证明人,并无共同还款、担保、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法院采纳该法律观点,认定程X不承担还款责任,厘清不同签字人员的法律后果。
3. 主张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
代理意见提出,被告出具欠条后长期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当自欠条出具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支持该项诉求。
4. 应对被告全部缺席,完成举证质证
两名被告均拒不到庭,律师当庭完整出示欠条等全套证据,陈述交易经过、结算及催款事实。法院依据现有书证作出裁判,被告自行承担放弃答辩、质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5. 对保全保险费诉讼风险作出预判说明
本案保全保险费,因双方事前合同、欠条均未约定该类实现债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法院未予以支持。律师后续提示客户,后续签订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支出。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建材、货物买卖,只有欠条,缺少正式书面买卖合同;
2.欠条上有多人签字,需要区分是欠款人、保证人还是证明人;
3.债务人拖欠货款,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4.企业作为出卖人,追索材料、货物欠款,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六、法律服务指引
欠条上签字一定要看清身份:证明人≠欠款人、≠担保人,没有明确的担保、共同还款意思表示,证明人不需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企业对外供货,尽量签署书面买卖合同,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成本,发生纠纷可以一并向对方主张。可委托宁增超律师处理买卖合同货款追索案件,梳理证据,准确区分各主体责任,帮助企业追回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