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投资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经所在村集体同意转租,将其中部分建设农庄,经营农家乐。涉案土地因道路建设,被划入征收范围,某县自然资源局对投资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两份,认定其非法占地,要求在7日立即清理现场。
投资人向本人求助,在本人指导下,投资人通过拍摄,固定证据,证明涉案场地装外观、设施、物品情况,以防遭遇强拆后难以证明损失。
随后,自然资源局不等投资人起诉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就到场强拆,投资人阻拦无效,遭受巨大损失。为此,投资人委托本人先申请行政复议,但当地复议机关不愿受理,拖延一年后才受理,只能确认强拆违法,不予赔偿。期间,该局负责人被查处。
投资人又委托本人起诉,详细指出诸多问题:一、涉案土地并不全部是建设用地(一)没有明确认定违法土地面积;(二)约7亩地是草坪、树木,而非建筑,没有非法占地;二、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被告未保障原告基本权利;三、违法强拆扩大原告损失应赔偿,被拆设施有大量部分是可搬运、拆卸的,自然资源局直接毁坏,扩大原告直接损失;自然资源局仅有其单方制作的一张清单,不能认定其已经保全了全部物品并移交给原告。四、以拆促征,执法目的不正当。
处理结果
经过法院多次推动实质化解,双方达成调解,自然资源局分期赔偿投资人约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