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女士在南宁市某县通过公开拍卖,竞拍得一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该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合同,缴纳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土地原计划用于自建房,但该县自然资源局却一直无法履行应尽的净地义务,导致某女士直到本案完结,仍无法正常使用土地。
期间,某女士多次通过协商、信访等方式试图化解问题,但自然资源局一面拖延处理,一面认为某女士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土地现状,不能解除合同并退回出让金。
某女士不愿在拖延,委托本人代理。本人指出:第一,虽然《民法典》认为此类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实际上仍然属于行政协议,本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处理,监督更有力,成本更经济。第二,被告长期不能履行净地义务,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涉案土地,不超过除斥期,法院仍可解除。第三,现状交付并无实际、具体说明问题,原告也未去现场确认,被告不能作为免责事由。第四,净地义务系法定义务,被告不能通过合同规避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
被告并未在上述文书中明示案涉地块存在上述影响开发利用的问题。被告在庭审中已明确认可尚有地下市政水管管道,相邻地块建筑侵占地块空间等问题未解决,且被告在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中不能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完成上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所规定的净地出让义务,其按现状交付的地块未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已构成违约行为。
处理结果
解除双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资源局退回原告出让金 8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签订合同之日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