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X与姚XX系母女。郑XX驾驶某AX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在某国道超车时与王XX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王XX、姚XX受伤,姚XX死亡。某交警大队认定郑XX负全责。肇事车辆挂靠在某公司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某保险公司陕西XX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王XX受伤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百余天,支出医疗费3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六级及两处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XX、姚XX委托李志丹律师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1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某保险公司陕西XX是否应在安全生产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存在严重超载,依约应免赔;且应按保单约定的伤残等级比例计算赔偿金。李志丹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首先,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限额属于保险责任条款,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限额及超载拒赔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其次,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超载属于免责事由;最后,保单中的伤残赔付比例表明确约定仅适用于“车上人员”,而本案原告为第三者,故该比例表不适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志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某保险公司陕西XX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法院核定二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22万余元,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赔偿二原告20万余元,并返还某保险公司河南XX公司垫付款7.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陕西XX在安全生产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9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侵权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