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9月,陈XX与刘XX签订《部队训练场施工合同》,约定由陈XX在某市某部队院内进行透气型塑胶跑道及免填充人造草坪足球场施工,工程总造价暂计11.6万余元。工程于同年10月完工并交付,双方结算确认总价款为11.6万余元。此后,刘XX陆续支付部分款项。陈XX因催要剩余9.5万余元工程款及违约金、律师费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陈XX无资质,合同无效,但工程已交付,应参照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经核算,扣除无争议款项及认定为其他往来的款项后,判令刘XX支付剩余折价补偿款6.6万余元及利息,驳回陈XX其他诉求。刘XX不服,主张一审遗漏了其支付的6.2万余元及后续发现的两笔两千元工程款,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XX主张的多笔转账是否应计入案涉工程款。刘XX上诉称,其于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转账的1.1万余元及六百余元系本案工程款,2024年6月转账的5万元系结清本案尾款,且一审后新发现两笔两千元转账亦为工程款。陈XX则辩称,双方存在多项工程合作,上述款项分别系代为支付的草坪及胶水运费、2021年旧合同工程款、其他项目施工款及维修费,转账时未备注用途,不能推定为本案工程款。二审中,双方围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案外人证言等证据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需对每笔争议款项的真实性质进行逐一甄别。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详细审查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流水,认为:2023年9月的1.1万余元及10月的六百余元,结合转账时间、金额非整数特征及陈XX向案外人司机某乙支付运费的记录,认定为草坪及胶水运费;2024年6月的5万元,结合双方关于某市某项目施工的聊天记录,认定为其他项目工程款;2024年8月的两笔两千元,分别认定为吊车租赁及电工人工费、足球训练场整改施工费。法院最终认定刘XX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XX应支付陈XX剩余工程折价补偿款6.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