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3月29日,张XX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镇某村村通道路十字路口,与李XX驾驶的某AXX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XX受伤及车辆损坏。某交警大队认定张XX负主要责任,李X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X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等,支出医疗费1.7万余元。经某鉴定所鉴定,张XX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XX公司投保交强险。张XX委托李志丹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6万余元。李志丹律师代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鉴定报告、误工证明等八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1. 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某XX公司辩称张XX已超法定务工年龄,且村委证明不能证实收入减少,拒绝赔偿误工费。
2. 辅助器具费及财产损失是否合理。被告李XX及某XX公司均辩称轮椅无医生医嘱不应支持;车辆损失未提供支付凭证,不应全额支持。
3. 医疗费是否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某XX公司主张应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且不承担诉讼费与鉴定费。
4. 精神抚慰金及伤残等级。被告认为原告负主要责任,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或过高,并对伤残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认定:张XX虽超56周岁,但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受伤确会影响其收入,故按农林牧渔标准支持误工费;出院医嘱载明“必要时轮椅辅助”,轮椅费具有必要性;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明细,不予采信扣减主张;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张XX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2万余元,由某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1.8万余元,超出部分由李XX按40%责任比例赔偿900余元;伤残费用11.3万余元及财产损失900余元,未超交强险限额,由某XX公司全额赔偿。综上,某XX公司共赔偿张XX13.2万余元,李XX赔偿9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