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6月15日,原告某租赁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挖机、铲车等设备租赁给被告使用。原告依约进场设备后,双方进行结算。2024年2月4日,被告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尤XX出具付款计划,确认欠款41万余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因被告未按约履行,2024年3月17日,被告某科技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机械费40万余元,约定分三期付清,并约定逾期违约金为一千元/日。被告王XX、尤XX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
2024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王XX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欠款40万余元,约定王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王XX出具承诺书,承诺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因三被告未按约偿还全部租赁费,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某科技公司应否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二、被告王XX、尤XX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承担何种类型的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科技公司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科技公司应支付租金40万余元。关于违约金,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调整为按年利率10%计算。关于担保责任,被告王XX在还款协议中明确作为连带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尤XX,其在原欠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视为一般保证;虽其未在后续还款协议上签字,但后续协议未加重债务,故尤XX仍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给付原告租金40万余元及违约金;被告王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尤XX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保全费两千五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