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月1日,原告曹X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县某路某村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某AX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曹X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曹X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20天,花费医疗费24万余元。2024年9月,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曹X偏瘫构成七级伤残,护理期及营养期均为270天。肇事货车在被告某财险公司菏泽XX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菏泽XX心支公司投保200万元商业三者险。曹X委托苗玉龙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暂定10万元,鉴定后变更为37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曹X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保险公司抗辩称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曹X已78岁,不应支持误工费;护理费应按护工标准计算;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2. 赔偿责任比例及保险理赔顺序。保险公司主张曹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商业险应按50%比例赔付,且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X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司法鉴定费等合计43万余元。关于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保标准,且用药系医生为控制病情自主进行,故不予扣除。关于护理费,法院结合病历及证据,酌定部分天数按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余按100元/天计算。关于责任承担,被告某财险公司菏泽XX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万余元;因曹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被告某保险公司菏泽XX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比例赔偿11万余元。鉴定费系明确损失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两保险公司按期履行赔偿义务,驳回曹X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