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居委会与被告某公司曾于2010年签订《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6万元,原告承诺在被告建设过程中不再以其他任何名义索要其他费用,并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然而,2013年原告又向被告提出索要遮阴补偿的要求。同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遮阴补偿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相邻的约7.52亩村集体土地提供遮阴补偿,补偿标准为2万元/年,自2011年10月16日起算,至原告失去该宗地使用权为止。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遮阴补偿费至2018年10月。此后,原告以被告拖欠三年遮阴补偿费共计6万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遮阴补偿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被告是否应当继续支付遮阴补偿费。
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遮阴补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补偿费构成违约,理应支付拖欠的6万元及利息。
被告某公司则提出两点抗辩:其一,涉案《遮阴补偿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施工建设取得合法许可,未侵犯原告权益。原告在收取26万元并承诺不再索要费用后,仍采取堵门等极端方式要挟被告签订涉案合同,扰乱社会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其二,即便因历史局限性导致涉案土地存在采光问题,被告亦非适格诉讼主体。采光权系地役权,涉案小区楼盘早已售罄,产权已转移,若存在侵权,应由对应业主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合同效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遮阴补偿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胁迫等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法院不予采信。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尊重了契约精神,被告已支付遮阴补偿款至2018年10月。但是,合同亦约定补偿期限至原告失去该宗地使用权为止。该宗地所在区域现状为某小区内部商业用地及外部临街道路,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确定物权和使用权,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至今对该宗地依然享有使用权,不再符合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居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