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X(原审原告)与某公司(原审被告)及某公司加油加气站存在债务纠纷。某公司加油加气站曾向案外人贾XX借款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后贾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裁定查封某公司加油加气站内的加油机、储油罐等设备。后贾XX与某公司达成调解,贾XX表示放弃对动产的抵押权请求。2022年12月9日,王XX与某公司加油加气站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案涉设备抵偿268万余元借款。
另案申请执行人路XX(被上诉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对案涉设备进行评估并裁定拍卖。王XX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所有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设备在抵债协议签订前已被查封,王XX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判决驳回其诉求。王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XX就案涉标的物是否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合法民事权益。具体包括:案涉设备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是否处于查封状态;原债权人放弃动产抵押权是否导致查封失效;王XX能否基于查封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取得所有权并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财产自2022年5月11日被法院裁定查封,至今未解封。王XX于2022年12月9日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晚于查封时间。即便原债权人放弃抵押权,亦不产生解除查封的法律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对已查封财产所作的转移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王XX二审提交的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不能替代解除查封的生效裁定。故王XX就案涉动产不享有阻却执行的合法民事权益。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