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村委会诉称,其投资建设了位于某市某县某街道某村的门面房。被告田X与王X系夫妻,自2010年前开始占有其中面积为321.85平方米的房屋用于超市经营,期间未缴纳任何使用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15.7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等。
被告田X、王X在苗玉龙律师的代理下辩称,二被告系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当年因村里缺少超市配套,时任村支书李某承诺“一分钱不收,无偿使用”并鼓励被告投资开设超市。多年来,被告在经营超市的同时承担了部分村内公益义务,如管理便民阅览室、开设慈善超市分店等。且原告多年未催要租赁费,双方实为免付租金的无偿使用关系。此外,原告主张的租赁费已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无偿使用房屋的约定,被告是否构成无权占有及侵权;2. 原告主张的房屋占用费及评估费、保全保险费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未签订书面合同,系不定期租赁,原告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但结合证人证言及原告多年未主张租赁费等情况,可认定当时订立口头协议时村委会确实承诺不收取租赁费,故对原告主张的租赁费不予支持。评估费及保全保险费亦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一、限被告田X、王X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某村委会涉案门面房;二、驳回原告某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