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签订《某楼盘预约协议书》,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预约金33万元。此后,因个人规划调整,原告放弃购买预约意向房源及被告后期开发的住宅项目,并依据协议第六条之约定,正式向被告申请回购。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回购总价款为42.2万元,被告承诺于2022年12月22日前将该笔款项全额支付给原告。同时,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回购款项,则应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未退清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截止时间直至全部应付款付清之日止。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李XX特委托苗玉龙律师向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回购款42.2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法院经审查,于2024年4月30日正式立案受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楼盘预约协议书》以及后续达成的回购合意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原告主张回购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其次,被告某公司逾期未支付回购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违约,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如何界定;最后,原告主张的回购本金42.2万元、利息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苗玉龙律师针对上述焦点,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还原了双方从签订预约协议到达成回购合意的全过程,有力论证了被告违约事实的成立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后续顺利达成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沟通与协商,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李XX房款42.2万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六千余元(其中包含保全申请费两千余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上述款项合计42.8万余元,被告须于2024年7月1日前向原告李XX一次性给付完毕;二、上述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任何纠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三千余元,由原告李XX自行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