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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苗玉龙律师成功案例|软暴力索债型寻衅滋事案:围绕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展开辩护,成功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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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玉龙律师 在线
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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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苗玉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面对公诉机关的主犯指控,苗律师敏锐切入被告人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的界限,提出楚某甲对债务细节不知情、仅起辅助作用的从犯辩护意见,虽未获法院采纳,但有效引导法庭关注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同时,苗律师充分挖掘楚某甲初犯、当庭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通过扎实的沟通与专业的法律分析,促使法院采纳从轻处罚建议,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3年至2014年,侯X乙多次向被害人杨XX出借资金,约定月息X分,杨XX到期未全部归还本息,尚欠140万元。2015年1月5日晚,侯X乙纠集孟XX、钱XX等人将杨XX夫妻强行带至某宾馆商谈还款。在杨XX筹集还款30万元后,双方商定以其家三层楼房及7亩土地作价110万元抵偿欠款,并签订转让协议。2015年4月2日,被告人楚XX伙同高X己在侯X乙指使下,以看护院子为名住进杨XX用于抵债的院落,期间催促杨XX家人搬离,直至4月9日因杨XX的小女儿杨XX跳河溺水身亡才被驱逐。2021年9月29日,楚XX因家庭纠纷被某派出所民警核查身份时,因系网上追逃人员被抓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楚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认为楚XX采取住宿据守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且与侯X乙、高X己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苗玉龙提出,楚XX对债务纠纷细节不清,系在侯X乙安排下住进院落,无直接帮助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楚X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楚XX为帮助他人索要债务,采取滋扰、纠缠的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与经营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楚XX与侯X乙、高X己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辩护人关于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楚XX庭审中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人楚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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