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签订《某小区预约协议书》,张XX依约向某公司支付了49万元预约金。此后,因个人规划调整,张XX决定放弃购买预约意向房源及某公司后期楼盘住宅项目。依据双方签订的《某小区预约协议书》第六条之约定,张XX向某公司申请回购。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确定回购总价款为60.6万元,某公司承诺于2022年12月23日前将该笔回购款项全额支付给张XX。同时,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某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回购款项,则应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未退清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截止时间直至全部应付款项付清之日止。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付款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经多次催要无果,张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苗玉龙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回购款60.6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在诉前及审理初期,双方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存在博弈:其一,关于《某小区预约协议书》中回购条款的效力认定。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作出的回购承诺及利息约定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二,关于回购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标准。张XX主张的60.6万元回购款及自2022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是否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与事实基础。其三,关于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张XX为追索欠款所支出的保全申请费、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应由违约方某公司承担。苗玉龙律师针对上述焦点,组织了充分的证据链条,从合同效力、违约事实及损失计算等方面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论证。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某公司欠付张XX房款60.6万元及实现债权费用八千余元(包含保全申请费三千余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共计61.4万余元,某公司须于2024年7月1日前向张XX给付完毕;二、上述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四千余元,由原告张XX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某公司逾期不履行,张XX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