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5月,刘XX通过某汽车公司购买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并在某汽车公司向某融资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与某融资公司签订《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由某融资公司向某银行提供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若刘XX违约,某融资公司有权追偿并按贷款金额18%收取违约金。同时,刘XX与某汽车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书》,约定某汽车公司为刘XX购车提供保证金保证或直接代偿,刘XX以所购车辆(车牌号某AXXXXX)作为反担保物,并承诺承担某汽车公司代偿后产生的违约金等。随后,刘XX与某银行签订分期付款合同,贷款11.4万余元。放款后,刘XX未按时还款,某汽车公司多次向其账户转款代偿月供,并最终向某融资公司转账9.1万余元结清贷款及违约金,共计代偿12.4万余元。某汽车公司多次协商追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XX偿还代偿款10.7万余元及违约金1.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汽车公司是否有权向刘XX追偿代偿款项及违约金,以及追偿金额是否合理。某汽车公司主张,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刘XX违约后承担了保证责任,依法有权在垫付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根据《反担保合同书》及《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的明确约定,刘XX违约导致担保公司代偿的,需承担贷款金额18%的违约金,某汽车公司代为支付该违约金后,有权向刘XX追偿。被告刘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由某汽车公司、某融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办理分期付款购车,双方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刘XX未按约还款,某汽车公司作为保证人代偿剩余贷款10.7万余元后,依法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刘XX追偿,故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1.6万余元,因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需按贷款金额的18%支付违约金,某汽车公司代被告向某融资公司支付该违约金后,在约定范围内向刘XX追偿,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XX支付原告某汽车公司代偿款10.7万余元及违约金1.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2700余元,由被告刘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