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7 年 2 月 10 日
代理方:原告方(出借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标的额超千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多名共同借款人,外加多名自然人、企业作为连带保证人,案件主体数量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出借人与多名共同借款人于某年签署书面《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总本金、借款履行期限、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案,同时对逾期之后罚息、违约金计算标准作出清晰约定,还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署地管辖。签署借款合同的同日,部分借款人还签署房屋抵押合同,计划以自有房产为本笔债务设置抵押担保;另外,多名自然人以及一家商事主体共同签署《保证合同》,承诺为全部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覆盖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全部相关费用。
合同签署完成之后,出借人依照约定,以银行转账加上部分现金交付的方式完成款项出借义务,各借款人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已经足额收到对应借款资金。借款到期之后,全部借款人均未按照分期还款计划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过我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催告,各借款人、保证人均拒绝履行还款责任。鉴于对方完全拒不履行债务,我方当事人委托本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出现程序难点,全部被告,包括全部借款人、全部自然人保证人、企业保证人均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能够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全部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所有被告无一人到庭参与庭审,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在此类被告全部缺席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中,人民法院会对出借方提交的全部证据采取更为严格的实质审查标准,不仅仅是形式审查,会严格核查借款是否真实实际交付、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区分本金、利息、违约金是否超出法定保护上限,抵押担保是否有效设立,保证合同效力、保证范围等关键事实。
庭审阶段,我方提交《借款合同》、收款确认书、银行转账流水凭证、《保证合同》整套证据材料。其中房屋抵押合同仅提交复印件,无法提交原件,亦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抵押合同真实性,该份证据未被法庭采信;其余全套证据,经法庭核对原件之后,认定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案件事实具备关联性,全部予以采信。法庭据此查明借贷关系真实发生,借款已经实际交付,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对原告诉请当中的违约金金额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全部共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14XXXX857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11 日的利息 512948 元,同时支付违约金 403304 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结果:
1.判决多名共同借款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 114XXXX8570 元;
2.判决共同借款人支付 2015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11 日利息 512948 元;
3.判决共同借款人支付调整之后违约金 298609.56 元;
4.全部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5.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除少量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被告全部公告缺席审理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过程当中最大风险在于证据瑕疵。本案房屋抵押仅有复印件,原件缺失,导致抵押权未被法院认定,无法实现抵押物优先受偿。这也提示民间借贷业务当中,抵押担保务必留存原件并且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仅仅签署抵押合同不产生物权效力。本案虽然抵押担保证据未被采信,但我方完整固定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款确认书、保证合同完整证据链条,即便所有被告拒不到庭,法庭依然完整支持我方本金、利息诉求,仅对违约金数额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调减。
多主体借贷案件,区分主债务人、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边界非常关键,保证合同条款要仔细审阅,明确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范围。在借款人失联、拒不还款的情况下,必须将全部保证人一并起诉,最大化实现债权。公告送达案件,诉讼周期会显著拉长,需要提前向委托人做好程序释明,告知当事人缺席审理之下法院对证据标准会提高,每一份证据都要准备原件,转账记录、收款确认书必不可少,现金交付部分要有书面确认予以佐证,避免因为证据缺陷导致部分本金不被法院认可。案件判决生效之后,还需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对主债务人、保证人财产线索进行查控,保障生效判决可以落地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