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7 月 30 日
代理方:原告方(供货企业)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商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我方当事人系从事食品品类销售的商贸主体,与自然人买方长期存在供货合作关系。双方交易模式主要为线上微信沟通订货、确认收货,企业方通过物流向买方交付对应货品,双方通过线上聊天记录核对每一期供货数量、金额。经过多批次供货之后,双方在 2025 年 6 月完成整体对账,买方出具书面《对账结算单》,书面确认自身尚欠付货款总金额,同时明确约定全部货款的履行期限;并且专门约定,如果因欠款引发诉讼,欠款人应当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交通费等全部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同时在文书当中确认了司法送达地址,保障后续诉讼文书有效送达。
对账完成之后,约定的六个月付款期限届满,买方未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任何拖欠货款。我方当事人多次向买方进行催收,但买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没有支付分文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立案受理之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案件只能进行缺席审理。被告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部诉讼权利。在被告缺席审理的买卖合同案件当中,人民法院并不会简单直接采信原告的全部陈述,会对我方提交全部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买卖关系真实存在、货物实际交付、对账金额真实有效,核对违约金、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维权费用承担的合同依据。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梳理全案证据材料,完整整理微信沟通记录,包括订货信息、发货记录、对方确认收货的聊天记录,调取保存书面《对账结算单》原件,收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付款凭证、发票,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过程当中,代理律师完整出示全套证据,向法庭还原交易完整过程,论证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货物已经全部交付,对账结算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付款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同时重点阐述,《对账结算单》已经明确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律师费,我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违约的被告全额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按照 LPR 的 1.5 倍计算,符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裁判规则。虽然被告没有到庭,法庭对我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结算书证、律师费凭证逐项核查,确认全部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采信我方全部核心事实主张。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32690 元,并以 3269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 LPR 的 1.5 倍标准,自 2025 年 12 月 26 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3000 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1、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32690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26 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 3000 元; 3、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46.1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若被告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在商事交易实践中,大量买卖交易依托微信线上完成,没有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交易风险集中在收货确认、最终对账环节。一旦买方后续失联、拒不到庭应诉,证据就成为案件胜诉的唯一支撑。本案被告全程缺席,没有任何抗辩意见,但是法院依旧严格审查证据,这就要求供货方务必保存完整聊天记录,订货、发货、对方确认收货的记录不可随意删除;交易完成之后,一定要让对方出具书面对账文件,明确欠款金额、付款时间、违约维权费用承担、送达地址,这是后续诉讼最核心的证据。
很多交易主体容易忽略维权费用的约定,如果合同、对账单当中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即便实际聘请律师,律师费法院也不会判令对方承担。本案正是因为《对账结算单》当中已经明确约定,我方主张律师费才获得全部支持。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审理速度快,实行一审终审,但是对于证据标准没有降低,不能因为程序简易就放松证据准备。案件判决生效之后,虽然是一审终审,代理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一旦对方仍然不主动履行,要在两年执行时效之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借生效判决查询、冻结被告名下财产,真正把纸面判决兑现为回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