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8 月 13 日
代理方:被告(出租方)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作为出租方,将一处临街店面出租给承租方,双方签订正式书面店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履约保证金;合同当中专门设置免责条款:如果政府市政拆迁征收,导致店面无法继续使用,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租金据实多退少补。合同签署之后,承租人接收店面,投入资金对店面进行大规模装修,用于个体经营。
租赁履行过程当中,政府发布征收收储公告,案涉店面被纳入拆迁范围,政府要求商家限期搬离。承租人搬离之后,向法院起诉出租方,主张出租方明知房屋要拆迁仍然对外出租,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出租方全额赔偿装修折旧损失、搬迁费用,两项合计 XXX 元。
代理律师接受出租方委托,作为被告代理人应诉。接受委托之后,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完整租赁合同文本,仔细审阅合同免责条款、添附装修归属条款;收集政府征收公告、发布时间,梳理微信聊天记录,查看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全部沟通对话,核实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是否已经知晓案涉房屋确定要拆迁。同时核实一个核心关键事实:案涉出租的店面,自始至终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对外出租,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原告(承租方)的主要起诉逻辑:出租方明知要拆迁仍然出租,政府拆迁属于出租方应当预见的风险,全部装修、搬迁损失由出租方承担。我方代理律师庭审当中提出多层抗辩意见:第一,依据合同书面约定,政府拆迁属于约定免责情形,互不赔偿;第二,政府征收不属于我方可以预见,属于不可抗力,出租人无过错;第三,装修添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终止之后不可移动装修归出租人,不需要补偿;第四,承租方在签约之前没有审核房屋证件,自身也有过错。
但是法庭审理查明,虽然合同写了拆迁免责,但是政府拆迁属于征收,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合同文本已经预见到拆迁情形,所以不属于法律意义的不可抗力。更重要的是,案涉店面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导致整个租赁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之后,合同里面的免责条款、装修归属约定,全部也归于无效,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无效之后的处理规则,是按照双方各自过错大小,对装修现值损失进行分担。
法院进一步划分双方过错:出租方,出租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是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承租方,承租店面开店经营,有义务核实房屋权属、审批手续,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自身存在次要过错。法院结合政府拆迁评估报告认定装修折旧之后现值,同时认定搬迁费属于实际发生直接损失,按照过错比例,判决出租方承担 60% 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 40% 损失。
我方抗辩意见(代理意见): 1、案涉店面遭遇政府征收,属于合同明确约定免责情形,也属于不可抗力,出租方不应当承担赔偿; 2、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终止,附合装修归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补偿装修损失; 3、承租人没有核实房屋证件,对损失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绝大部分损失。
案件结果: 1、判决我方当事人(出租方)向承租方赔偿装修损失 53786.4 元、搬迁费 2808 元;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过错比例进行分担。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这是非常典型的无证建筑租赁合同纠纷,很多商事主体出租自建店面,签订完整书面合同,以为合同写了免责条款就万事大吉,但是房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整体无效,合同当中所有的违约、免责、装修归属条款全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很多民间房屋租赁交易最大法律风险。
合同无效不等于全部损失都由房东买单。法院会区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过错。出租人的过错在于,把手续不全房屋拿出来出租;而承租人开店经营,有义务核验房屋审批、权属材料,没有核实,自身就要承担部分风险。本案当中法院划分主次过错,判决出租方承担 60%,承租方自行承担 40%,大幅降低我方当事人原本可能需要承担的全额赔偿风险。
实务当中很多当事人混淆 “合同约定免责” 和 “合同无效后果”。合同有效,才可以适用合同免责条款;一旦合同整体无效,里面写得再完美的免责条款也不能拿来直接抗辩赔偿请求。装修损失计算,不是按照原始投入多少钱,而是按照装修折旧之后的现值。本案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汇总表,被法院采信作为装修损失金额依据。
作为代理律师,处理这类案件第一步就要核查房屋建设审批手续,判断合同效力,再基于合同无效规则组织抗辩,而不是单纯依赖合同文本条款。同时也要向委托人充分释X法律风险,告知即便合同当中写了免责,房屋无证情况下依旧要承担过错赔偿,争取合理的责任划分比例,减少当事人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