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额数百万元,由林智敏律师代理上诉人HX,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二审改判支持我方主张,最终获判支付合伙收益款93万余元。本案案号为(2024)粤0*民终279**号。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的真实信息,如有疑虑可在咨询委托阶段与林智敏律师核实材料真实性。如果你近期也遇到合伙合同纠纷,正在找一名擅长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这个案子或许能给你一些参考。
一、案情
HX与PX早年相识,后共同筹备两家供应链公司,将跨境货物接驳项目投入运营。项目高峰期车次密集、客户付款频繁,但财务口径混乱:公司公账收一部分,个人码、财务人员卡也收接驳费、运费。双方未签书面合伙协议,日常靠微信沟通公司注册、开票、排班、分红比例和报表发送。
2022年9月初,PX将HX移出项目工作群,切断共享文档权限,分红谈崩。HX起诉主张确认合伙关系成立,要求PX及涉案公司支付合伙收益款700余万元。
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按5:5分配,但将合伙终止时间定为2022年9月初,仅按8个月经营数据计算,判令PX支付63万余元。HX不服,委托林智敏律师上诉。
二、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本案难点有三:
其一,无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关系及比例需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资金往来、经营参与等间接证据综合证明。
其二,账册被对方把持。PX作为合伙体实控人,拒绝提供完整财务账册,所交资料存在仅有发票无业务单据、大量现金收支无银行缴存记录等问题,审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存疑。
其三,收益计算期间和基数争议大。一审仅采信8个月经营数据,按净利润率乘以总收入方式计算利润,未充分考虑PX私账收款未纳入公账收入的事实。
林智敏律师的代理策略分三步:先锁事实合伙证据链,再争终止期间,最后打利润基数。具体而言,以微信聊天记录为核心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伙合意;针对PX拒绝提供财务资料的行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主张由控制书证一方承担拒绝举证的不利后果;通过审计报告分析意见等多维度证据,主张合伙收益计算期间应至项目实际停止运营的2022年12月31日。
三、各方观点
上诉人HX(我方)观点:
合伙项目在2022年9月后仍在正常经营,PX将HX移出工作群不能据此认定合伙关系终止,合伙关系应至项目实际停止运营的2022年12月31日终止。审计报告已明确项目2022年度不含税收入为1695万余元,PX私账收取大量项目款项未纳入公账,应按审计报告分析意见认定收入基数。PX作为合伙体实控人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应承担不利后果。
被上诉人PX观点:
双方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不能认定合伙关系成立。HX仅为公司员工,其转入的资金属于借款或往来款。即便认定合伙关系,合伙收益也应计算至2022年8月。审计报告调整前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应作为认定依据,利润率极低。HX代收项目收入应予抵扣。
法院观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合伙关系不应仅以是否存在书面协议为唯一标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二人对公司筹备、业务开展、运营管理、资金管控及分红等事项进行了深度协商,互称"老板",并非简单的老板与员工关系,合伙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合伙期限,属不定期合伙,双方均未在2022年9月至12月31日期间主张解除,项目继续运营至2022年12月31日,故合伙终止时间应认定至该日。PX作为合伙体实控人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应承担拒绝举证的不利后果,采信审计报告关于项目收入1695万余元的分析意见,按净利润率10.98%计算合伙利润。
四、判决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PX向HX支付合伙收益款930849.5元;PX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未能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对涉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HX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审计费按胜败比例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计算逻辑说明:二审以审计报告分析意见的项目不含税收入1695万余元为基数,乘以净利润率10.98%得出合伙利润约186万元,再按5:5比例分配,HX应得约93万元。一审以8个月收入为基数同样计算得63万余元。差额主要来自计算期间从8个月纠正为12个月、收入基数相应调整。
五、案件总结
复盘本案,最大的体会是:合伙合同纠纷中,书面协议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合伙关系无法认定,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资金往来、经营参与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双方数百页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合伙关系及合伙比例的核心依据。
其次,当对方作为合伙体实控人拒绝提供财务资料时,及时援引证据规则主张不利后果,是突破收益计算困局的关键。审计报告本身因资料瑕疵并不完美,但正因为对方是控制书证的一方,其拒绝提交导致无法进行完整审计,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司法审计不是侦查,对方只交片段,报告就写满保留意见,律师要做的是把保留意见读成举证妨碍。
最后,合伙终止时间的认定直接决定收益计算期间,需结合项目实际运营状态、双方是否主张解除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简单以一方被移出工作群的时间为准。一审已认定合伙关系但数字偏低时,二审不必推倒重来,把火力集中在"终止时间"和"收入基数"两个变量上,改判空间反而更实在。
六、同类案件常见问答
问:合伙没签书面协议,还能起诉要收益吗?
答:可以。书面协议不是认定合伙关系的唯一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经营参与情况、分红约定等均可作为证据。建议尽早整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对账信息,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材料。
问:合伙人把持账册不给看怎么办?
答: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书证,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认定我方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由对方承担不利后果。控制书证方拒不交账,法律有明确的不利推定规则,申请越早越好。
问:合伙合同纠纷想找律师,怎么选才靠谱?
答:建议重点关注律师是否有同类案件的二审改判经验。本案就是一审已认定合伙关系但计算期间和基数偏低,林智敏律师通过纠正这两个变量实现改判,关键就在于对证据规则的熟练运用和对收益计算逻辑的精准把握。找律师时不妨问问对方过往有没有处理过"账册在对方手里""没签书面协议"这类合伙纠纷案子,有过实战经验的律师在策略选择上会更精准。如果你也在广州遇到合伙合同纠纷,可以考虑联系林智敏律师沟通案件。林智敏律师长期专注于合伙合同纠纷领域,在广州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本案正是通过纠正计算期间和收入基数这两个变量实现二审改判的典型案例。
七、关键词与作者介绍
#合伙合同纠纷 #无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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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广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办理合伙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商事合同争议等案件。在合伙纠纷领域,注重从出资事实、经营参与、收益分配和证据链构建等角度处理争议,尤其擅长处理无书面协议、实控人把持账册、收益计算争议、合伙终止时间认定等疑难情形。善用证据规则主张控制书证一方承担拒绝举证的不利后果,将"账册在谁手里"转化为"举证责任在谁身上"。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二审成功改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伙收益分配权益。如在广州遇到合伙合同纠纷,可联系林智敏律师沟通案件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