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拖欠69000元租金拒不到庭,江门肖超珊律师一审实现解约、腾退、追租、占用费全胜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AX(出租方)委托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肖超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20XX年X月X日,AX与BX、C某签订《XXX用地合同》,将XX西边空地发包给二人搭建临时码头,租期十年,年租金69000元,约定其余年份租金于每年4月30日前缴纳,任何一期逾期未缴,AX有权无偿终止租赁权。合同签订后AX依约交付土地,但BX、C某拖欠20XX年度租金69000元,经口头催告及律师函催收仍拒不支付。AX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腾退土地、支付20XX年度租金69000元及利息、按年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律师费XXX。BX、C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答辩。
二、律师代理经过
肖超珊律师在本案中重点完成三项工作:
第一,紧扣合同约定主张解除权成立。肖律师依据合同"任何一期租金逾期未缴,AX有权无偿终止租赁权"的约定,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主张BX、C某逾期未付20XX年度租金构成违约,符合约定解除条件,并明确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获法院支持。
第二,系统主张解除后的租金、占用费与腾退义务。肖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主张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撤离土地、支付欠付租金及利息,并按年租金标准支付自解除之日起至撤离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法院均予支持。
第三,面对被告缺席仍完整举证。被告拒不到庭、放弃质证权利,肖律师提交合同、催告证据等完整证据链,使法院对租赁关系、违约事实、欠租金额予以确认,实现缺席判决下的胜诉。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XX用地合同》于20XX年X月X日解除;BX、C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撤离涉案土地;
向AX支付租金3万余元及利息;
参照69000元/年标准支付自20XX年X月X日起至撤离之日止的占用费;
驳回律师费XXX等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XX,由AX负担XX,BX、C某负担XX。
四、律师价值
肖超珊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在承租方长期欠租、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为出租方一次性实现"解约+腾退+追租+占用费"的完整诉讼目标。肖律师精准运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使合同解除时点明确锁定为起诉状副本送达日,并据此精确核算解除前租金与解除后占用费,形成无缝衔接的租金与占用费主张体系,避免出租方在合同解除后出现"无据收费"的空档。虽律师费因合同未约定而未获支持,但核心诉请全部实现,有效维护了村集体土地出租权益,体现了律师在租赁合同解除、欠租追偿与腾退执行中的专业把控能力。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肖超珊律师:
1、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经口头催告、律师函催收仍拒不支付,需要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2、合同约定"逾期未缴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需要明确解除条件是否成立、解除时点如何确定;
3、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拒不腾退土地或房屋,需要一并主张撤离、腾退及占用费;
4、需要精确核算解除前欠付租金与解除后土地/房屋占用费,避免出现收费空档;
5、承租方拒不到庭、放弃质证,需要以完整证据链实现缺席判决下的胜诉;
6、村集体、企业出租土地、场地、房屋,需要追讨欠租并收回租赁物的租赁合同纠纷。
江门肖超珊律师深耕租赁合同、合同纠纷及民商事诉讼领域,可针对约定解除权行使、欠租追偿、腾退与占用费主张、解除时点锁定、缺席判决证据组织等案件,提供合同审查、催告函件、证据梳理、租金与占用费核算、一审全程代理、二审上诉维权一站式法律服务,帮助出租方依法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足额追回欠租与占用费。
